承兑汇票在以下情况下会失效:
票据到期日起2年后:
根据《票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持票人对票据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
纸质承兑汇票在2018年11月2日后:
纸质承兑汇票在2018年11月2日停止使用,之前开具的纸质汇票可以继续使用至该日期,之后跨省的纸质银行承兑汇票不能流通。
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从“出票日期”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持票人未在汇票到期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
持票人必须在汇票到期日起十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如果未能在这一期限内提示付款,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票据本身仍然有效。
建议持票人在使用承兑汇票时,务必注意这些时效要求,以确保票据权利的行使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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