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预售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预售合同应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申请商品房预售时,开发企业需要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证件和资料,包括:
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商品房预售方案,包括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预售总面积、停车位、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
建议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仔细审查开发商是否具备上述所有资质和证书,并确保《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真实有效性,以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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