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起诉张文中主要是因为 张文中涉嫌经济犯罪,具体包括诈骗罪、单位行贿罪和挪用资金罪。这些罪行涉及物美集团在申报国债技改贴息资金、收购股份及挪用资金等方面的不当行为。
诈骗罪:
张文中得知国家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实行国债贴息补贴政策后,与同案被告人张伟春商量决定以国有企业诚通公司下属企业的名义进行申报。物美集团未实施项目,而是通过签订虚假合同和开具虚假发票的手段,获得1.3亿元贷款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此外,张文中还通过虚假手段获得3190万元国债技改贴息资金。
单位行贿罪:
在物美集团收购国旅总社持有的泰康公司5000万股股份和粤财公司持有的泰康公司5000万股股份的过程中,张文中安排给予相关人员30万元和500万元的好处费,以获得收购帮助。
挪用资金罪:
1997年3月,张文中与泰康公司董事长陈某某商定挪用泰康公司的4000万元资金申购新股谋利。
综上所述,衡水起诉张文中的原因是因为他涉嫌上述经济犯罪行为,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中认定张文中无罪,并改判原审同案被告人张伟春和物美集团无罪,同时返还了原判已执行的罚金及追缴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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