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一般被称为“ 公证机构”、“ 公证处”或“ 公证机关”,其英文名称为“Notary Office”或“Notary Public Office”。根据《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公证机构在设置时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不同的冠名方式,例如:
1. 在县、不设区的市设立公证机构的,冠名方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 + 本县、市名称 + 公证处;
2. 在设区的市或其市辖区设立公证机构的,冠名方式为:省(自治区)名称 + 本市名称 + 字号 + 公证处;
3. 在直辖市或其市辖区设立公证机构的,冠名方式为:直辖市名称 + 字号 + 公证处。
此外,公证处还可以根据具体的地理位置和归属关系,加上具体的名称,例如“北京市西城区公证处”、“上海市浦东新区公证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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