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期间,也称“预定期间”或“预备期间”,是指 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在这期间内,如果权利人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那么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该民事权利将消灭。
除斥期间的主要特点包括:
不变期间:
除斥期间是法定的、固定的,不会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
权利行使期限:
除斥期间本质上是权利的存续期,权利人必须在期间内行使权利,否则权利将消灭。
适用对象:
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
法律效果:
一旦除斥期间届满,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将消灭,权利本身不复存在。
举例来说,《民法典》规定,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的二个月内不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里的二个月就是除斥期间。又如,《保险法》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这里的二年也是除斥期间。
综上所述,除斥期间是法律设定的一个固定期限,用以确定特定民事权利的存续和行使,如果权利人未在该期限内行使权利,则权利将依法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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