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的民兵工作在 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主管。具体来说,军区按照上级赋予的任务,负责本区域的民兵工作。省军区(含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含警备区)、县(含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是本地区的军事领导指挥机关,负责本区域的民兵工作。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武装部,负责办理本区域、本单位的民兵工作,按规定不设立人民武装部的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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