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答辩的时间是 三十天。被异议人自收到商标异议材料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内需要向国家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答辩材料。如果未在规定的三十天内递交答辩材料,虽然不会影响案件的正常审查,但可能会被视为放弃答辩权利,从而影响最终的裁决结果。
此外,如果被异议人在答辩过程中需要补充相关证据材料,应当在商标异议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商标异议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如果期满未提交,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因此,建议被异议人在收到商标异议通知后,应迅速行动,在规定的三十天期限内完成答辩准备并提交相关文件,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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