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法院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进行判断,并据此决定是否准予离婚。以下是一些可以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法律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
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与他人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与有配偶者长期稳定的同居,不以夫妻名义。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家庭暴力包括身体上的殴打、残害、精神折磨等。
虐待是指长期、多次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身体和精神上的摧残。
遗弃是指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履行抚养义务。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这些恶习不仅破坏家庭经济情况,还会对整个家庭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双方因感情不和长时间分居,表明夫妻关系已经破裂。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例如生育纠纷、一方长期服刑、婆媳矛盾等。
一方被宣告失踪。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
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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