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多重劳动关系: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欺诈或胁迫: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刑事责任: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依据上述任一情形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则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或违反法律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赔偿,并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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