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通用名称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法定通用名称:
由法律规定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规范性文件确定的通用名称。例如,VCD、DVD等。
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
被专业工具书、辞典列为商品名称的,可以作为认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参考。例如,金骏眉(茶名)、单车等。
其他通用名称:
包括商品或服务的名称,为公众或某一行业所共用,反映一类商品(服务)与另一类商品(服务)之间根本区别的规范化称谓。例如,阿司匹林、吗啡、席梦思、尼龙、优盘等。
在判断一个名称是否为商标通用名称时,应当从商标标志整体上进行审查,并应当认定通用名称指向的具体商品,而不对与类似的商品予以考虑。如果一个名称在商标使用前已经是通用名称,那么它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建议在注册商标前,咨询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以确保商标的独特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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