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绑架致人死亡作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原因:
罪刑均衡原则
原刑法中,绑架致人死亡被认定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并适用死刑作为唯一绝对量刑选择。这种规定被认为过于严厉,违背了罪刑均衡原则。对于过失致被绑架人死亡的情况,也必须判处死刑,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法律拟制
刑九修正案将绑架后杀害的行为规定为绑架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这是一种法律拟制。原本应当分别认定为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并数罪并罚的情况,被拟制为绑架罪一罪处罚。
量刑选择
修改后,绑架罪的量刑从原来的绝对死刑,改为无期或者死刑两种选择。这样的修改使得量刑更加灵活,更能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想象竞合犯
对于绑架致人死亡的情形,理论界一般认为,一行为触犯绑架罪和过失致人死亡两罪,可以按想象竞合原则,从一重罪定绑架罪。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可以作为一般量刑情节,在无期徒刑及以下刑罚中量刑。
综上所述,取消绑架致人死亡作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是为了使刑罚更加合理、均衡,并符合法律拟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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