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押期限在我国法律中 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时长。换押期限通常从移送交接时起至加盖公章后送达看守所止。虽然法律上没有要求在三日之内完成换押,但司法机关通常要求在三日之内换押。
换押的具体流程包括:
1.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三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将换押证连同告知书送交看守所换押。
2. 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后,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在递次移送交接时,移送机关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
因此,虽然法律上没有明确换押期限,但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尽量在三日内完成换押手续,以避免可能出现的超期羁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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