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受理是指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形:
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重复起诉”的当事人,人民法院不能一概驳回起诉或者不加分析一概予以受理。应当受理的不予受理,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属于违法行为;不应当受理的予以受理,超出了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同样属于违法行为。
此外,在信访领域,重复信访是指同一信访人在一定时期两次以上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行为。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如果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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