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缔约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直接的强制缔约
当负有缔约义务的一方不接受他方的要约时,要约人得诉请公权利介入,强制受要约人为承诺的意思表示。
间接的强制缔约
公用事业的强制缔约义务:例如,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基于特定身份或职业的强制缔约义务:例如,机动车车主应当办理强制保险。
法律规定的强制缔约
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这些类型涵盖了因法律规定或特定情形下,一方当事人必须与另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义务,不能无正当理由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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