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学和法律的规定,以下疾病患者通常被认为不应结婚:
严重传染病
未经治愈的梅毒、淋病、艾滋病、甲型肝炎、开放性肺结核、麻风病等。
重型精神病
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其他类型的严重精神病等。
重症智力低下者
痴呆症等。
无法矫正的先天性生殖器官畸形
不能正常进行性生活的人。
严重的遗传性疾病
如肌紧张、克汀病等。
遗传性精神病
如精神分裂症、癫痫等未经治愈者。
其他指定传染病
如软性下疳、尖锐湿疣、生殖器念珠菌病、生殖器疱疹、传染性软疣、性病性淋巴肉芽肿、腹沟肉芽肿、阴道滴虫病等。
严重智力落后患者
如严重呆傻等。
生理缺陷
因生理缺陷而不能性交,未经治愈也不应结婚。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上述疾病患者在法律上通常被认为不应结婚,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如双方同意并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这些患者仍有可能获得结婚许可。此外,对于某些轻度或间隙性精神失常者,如果对方完全了解病情并双方自愿,也可以允许结婚。
建议在结婚前进行详细的婚前医学检查,以了解自身的健康状况,并咨询专业医生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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