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军失踪后的待遇主要包括 定期定量补助和 抚恤金,具体标准如下:
生活补助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为每年86260元。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为每年38920元。
抚恤金
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调整为烈属每年39490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年33290元;病故军人遗属每年30740元。
此外,红军失散人员去世后,还会有一 次性发放的丧葬补助费,具体数额需要询问当地民政局。
这些待遇旨在帮助红军失散人员安度晚年,并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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