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纳税企业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统一计算
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分级管理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就地预缴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汇总清算
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财政调库
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
这些管理办法确保了汇总纳税企业在税务方面的合规性和效率,同时也为税务机关提供了有效的管理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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