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据来源指的是 证明待证事实是否客观存在的材料,这些材料可以来自不同的渠道和形式。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来源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人的陈述
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证人证言: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被害人陈述:指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鉴定人意见:指鉴定人就其专业领域对案件事实所作的专业性意见。
实物证据
物证:指以其外形、特征、质量等客观存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
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材料,如合同、遗嘱、书信、图纸等。
勘验检查笔录:指对案件现场或物品进行勘验、检查后所作的记录。
录音录像资料: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电子数据: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等现代化电子技术手段形成的数字、文字、图形等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这些证据来源在立法上表现为法定的证据种类或法定证据形式,必须经过审查,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后,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建议在实际诉讼中,当事人应尽量提供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原始证据,以增加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同时,也要注意证据的合法获取方式,避免使用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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