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简介
某天晚上10时,跑腿小哥小王接到加急单,要求将一份密封文件袋送往江边观景台。到达送货地点时,收货人老张反复更换交接位置后,才从小王手中接过文件袋。不料验货时,文件袋意外撕裂,露出“污水处理厂安防改造方案”红头字样。
小王想起街道张贴的《公民反间谍须知》不禁心生疑惧,于是没有离去,决定暗中观察老张,并暗中拍下了对方拍摄跨海大桥缆索的照片。次日,接到小王在“12339”的举报后,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立马对老张展开调查,在其手机内查出200余张涉密基建照片。
最终,经法院审理认定,老张三年间向境外传送17项关键基础设施情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数罪并罚获重刑。
部门说法
上述案例中,老张因长期向境外提供17项关键基础设施情报,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其行为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最终因“数罪并罚”获重刑。
南海区司法局提醒市民群众,国家安全与每个公民息息相关,日常工作中看似普通的信息可能涉及国家核心利益。工作中一些关键基础设施数据,如桥梁结构、市政规划等,属于法律保护对象,擅自外传即便非涉密文件也可能构成犯罪。尤其需警惕以“学术研究”“商业合作”为名的信息索取,境外背景的异常请求更应主动核实。
更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对危害国家安全行为采取“零容忍”,单次违法即可判十年以上,多次作案将面临数罪叠加的严惩。维护国家安全是每个公民的责任与义务。广大公民如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行为及可疑线索,请及时通过12339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受理电话、网络举报平台(www.12339.gov.cn)、国家安全部微信公众号等举报受理渠道或直接向当地国家安全机关进行举报。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第四条 本法所称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投靠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
(三)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以及其他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或者策动、引诱、胁迫、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四)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针对国家机关、涉密单位或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等的网络攻击、侵入、干扰、控制、破坏等活动;
(五)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
(六)进行其他间谍活动。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组织或者其他条件,从事针对第三国的间谍活动,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适用本法。
第五十三条 实施间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信息推送
4月12日—4月13日,南海区司法局举办“全民国家安全教育 走深走实十周年”主题微信学法大赛,参与游戏答题有机会获得微信红包等奖品,详情可关注“南海普法”微信公众号。
文/南海融媒记者 原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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