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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涉校园管理民事纠纷典型案例,其中有3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分别涉及学生自行摔倒受伤、第三人侵权致损害、文体活动中受伤。人民法院对各方主体责任作出认定,明确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避免产生“只要未成年人在校受伤则学校必然担责”的误解。
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责任划分问题,因容易引发家校纠纷而广受关注。“学生在校受伤,学校必然担责”的错误认知长期存在。在相关侵权纠纷案件中,有的学校为了息事宁人,不得不作出妥协。迫于安全压力,不少学校谨慎自保,选择在课间“圈养”学生。“老师怕出事、学校怕找事,把学生‘禁’在教室里最省事”,成为一种普遍心态和无奈选择,这实乃因噎废食。学校和教师的管理容易了,但学生的课间休息活动权利却被变相剥夺。
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明确了“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原则,为类似情况的处理提供了范例。校园伤害事件中认定侵权责任,不能仅因事故发生在校园即认定学校必然要担责,也不应被情绪和舆论所绑架,而是应当结合未成年人受伤害原因、学校是否已进行常态化安全教育、相关场所设施有无醒目安全提示标志、事发后有无在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并陪同就医等因素综合判断。学校该负的责任要负,但不该无限担责。否则,教育将“束手束脚”,家校互信共育也将沦为空谈。
期待各地法院以法律为准绳,对学生在校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责任进行科学认定,并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以案释法作用。学生安全需家校共同守护,只有厘清责任,才能给教育松绑,让学生从“圈养”中解脱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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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何勇海(媒体人)
编辑:李诗尧
校对:杨真宇
审核:秦明睿 徐秉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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