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讯(记者 余剑)近日,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西安市长安区第二职业中学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的相关规定,罚款6.5万元。

2025年2月19日,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长巡办发【2025】8号文件中关于西安市长安区第二职业中学操作间调料台上存放一瓶超过保质期的海天蒸鱼豉油,保质期至2024年8月7日。根据2024年12月5日第三巡查组谈话记录,负责人承认使用超过保质期的海天蒸鱼豉油。
接到线索后,2025年2月26日,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西安市长安区第二职业中学进行调查。经初步审查,根据线索函里提供的证据,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食品安全执法行为适用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函〔2012〕469号)“超过保质期和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进入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处理区,应视为违法经营行为”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遂作出西长市监处罚〔2025〕172号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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