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扣押车辆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三十日,但在情况复杂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也不得超过三十日。若需要对物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则这些期间不计入查封、扣押的期限内。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城管扣摆摊车,一般扣押期限为一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若涉及三轮车的扣留,城管
交了保全费后, 仲裁的时间限制是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的三十日内。根据《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因此,建议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的三十日内尽快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以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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