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仲裁案件通常遵循以下步骤:
受理仲裁申请
申请人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仲裁委员会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条件,并决定是否受理。
组成仲裁庭
双方当事人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
若未约定,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前的准备
仲裁庭组成后,通知双方当事人。
双方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并进行核对整理。
如有必要,进行证据保全。
开庭审理
仲裁庭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及委托代理权限。
仲裁庭调查,包括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出示书证物证等。
双方当事人质证证据,并进行辩论。
仲裁调解
辩论结束后,仲裁庭可询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如双方自愿调解,仲裁庭应进行调解。
评议与裁决
仲裁庭评议,通常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裁决书须在五日内作出,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裁决的效力
裁决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以上步骤概述了仲裁案件审理的基本流程。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程序可能因仲裁规则和案件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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