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督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这是行政监督的核心对象,涵盖了行政机关在计划、发生、产生影响到评估等一系列过程中涉及的人、财、物的监视和督察。行政行为是民众意志的表达和执行,政府的根本理念是主权属于人民,政府权力来源于公众结成的社会,来源于人民的同意和授权。
行政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这包括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以及专设的行政监察、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职务行为是指公务人员在履行其职责过程中所产生的行为,这些行为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行政监督的对象还包括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如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等。
综上所述,行政监督的对象既包括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和行政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也包括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这种监督旨在确保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强化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推进反腐败建设,并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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