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将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事先约定,并在合同中给予载明作为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只载明保险标的保险金额而未载明其保险价值的合同。
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遭受的损失给与原始赔偿的合同。
再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以其承保的危险责任,再向其他保险人投保而签订的保险合同。
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
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的责任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限,并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合同。
给付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由双方事先约定,在保险事件发生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的标准金额给付的合同。
个人保险合同和团体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如果一份合同只承保一名被保险人,应属于个人保险合同。
团体保险合同是指一份合同承保多名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
保险单、暂保单、保险凭证和其他书面协议
保险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
暂保单是保险人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发出的临时凭证,证明保险人已经接受投保人投保。
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
其他书面形式包括投保单、保险条款等。
这些分类方法有助于更好地理解保险合同的性质、目的和适用范围,便于在实际操作中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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