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自行新设项目或继续发放已取消的津贴补贴;
超过规定标准或范围发放津贴补贴;
违反公务员奖励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奖金;
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后,继续开支相关费用;
违规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
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
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
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
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
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
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与活动无关的实物;
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行为。
这些行为适用于所有公务员单位和按公务员单位管理的事业单位,违反规定的单位及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违规的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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