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需要遵循以下程序:
报告与批准
实施查封前,必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获得批准。
执法人员要求
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查封操作。
身份与证件出示
执法人员需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当事人通知
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听取陈述与申辩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签名
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
见证人到场
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紧急情况处理
若情况紧急,行政执法人员应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此外,对于房产的查封,还需遵循以下特定程序:
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向国土房产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附带的法律文书。
出示法院工作证
办案人员向国土房产部门出示法院工作证。
提交相关资料
根据不同情形提交相关资料,如已核发房地产证的房产需提交查册表,预售商品房需提交交易情况表或楼盘明细表,土地需提交查册书面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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