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留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主要用于种植蔬菜和其他园艺作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自留地的法律性质是 农民集体所有。
自留地归农民集体所有,这意味着自留地不能转让、出租或用于非农业建设。自留地的使用权由农民以户为单位行使,每户使用的自留地数量一般不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的5%。自留地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旨在帮助农户利用剩余劳动力和劳动时间,生产各种农副产品,改善农民生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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