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在 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连续三年不使用,从而被他人依法提出撤销申请的一种注册商标撤销处理程序。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 督促商标权利人积极使用注册商标,避免商标资源的浪费,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具体适用情形包括:
商标未使用:
注册商标在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上未进行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且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
商标使用不规范:
商标未在核准注册的类别上使用,或者注册人是自然人且商标处于闲置状态。
此外,如果注册商标被驳回并进入驳回复审阶段,申请人可以在复审理由中提出“撤三”申请,以清除在先商标障碍。
因此,商标撤三的原因主要是基于商标法对于商标使用的要求,旨在确保商标能够发挥其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并防止商标资源的滥用和不公平竞争。如果商标权利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证明其商标的使用情况,商标局可能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商标进行撤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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