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以下事项:
1.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2.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3. 较大数额罚款;
4. 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
5.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6.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7. 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8.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告知方式可以是口头或书面,具体取决于案件的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如果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行政机关必须组织听证,且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以上告知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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