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达州市自然规划局_通知公告】
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达市自然资规案处〔2025〕2号
达州市仁臣砼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11月17日对你公司未经批准涉嫌非法占地行为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15年6月至2017年12月期间,未经有权机关批准非法占用达州市高新区幺塘乡西河社区四组(原达州市通川区西外镇西河社区四组)13.86亩集体土地和襄渝二线3.98亩铁路建设用地陆续修建搅拌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版)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等证实:
1.《土地出租合同》复印件1份;
2.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询问笔录》7份;
3.达州市通川区国土勘测规划设计室《现场勘验笔录》1份;
4.达州市通川区国土勘测规划设计室《勘界图》1份;
5.达州市通川区国土勘测规划设计室《土地利用项目规划审查图》1份;
6.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违法建设行为立案调查材料1套;
7.达州市通川区国土勘测规划设计室《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1份;
8.《居民身份证复印件》6份;
9.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0年案件查处资料1套;
10.达州市通川区国土勘测规划设计室《达州市仁臣砼业有限公司项目用地现状图》1份。
2024年10月25日,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你公司非法占用土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实施了拆除,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对土地进行了复垦。
我局于2025年1月8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达市自然资规案听〔2025〕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达市自然资规案告〔2025〕2号),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版)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和《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川国土资发〔2015〕10号)土地部分(6)第6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公司在三十日内将非法占用的13.86亩集体土地退还给西河社区四组,对非法占用的襄渝二线3.98亩铁路建设用地退还给铁路部门。
2.你公司违法占地11892.89平方米(17.84亩),扣除我局2020年6月已处罚1813平方米(2.72亩),剩余的10079.89平方米(15.12亩)土地按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为302396.7元。
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分局开具缴款书,将罚款缴入达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财政和金融局(开户银行:建行达州分行,账号:5100175863605151019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项之规定,每日按未缴纳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达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通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熊庭华 李文勇
电 话:150****3558
地 址:达州市通川区白塔路243号
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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