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1. 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 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3. 对小区重大事项有共同决定的权利。
4. 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决定的权利。
5. 自行管理或委托物业服务人、其他管理人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管理的权利。
6.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人或其他管理人依法予以更换的权利。
7. 对物业服务人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询问,并请求物业服务人及时答复的权利。
8. 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并请求相关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
9. 请求物业服务人定期将服务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公开的权利。
10.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人的服务。
11. 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物业服务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12. 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13. 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14. 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15. 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16. 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17. 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收益权。
18. 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这些权利保障了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有效参与和监督小区的管理与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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