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法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国家机构等内容。
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法律,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根本性的社会关系或基本问题。
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用于实施宪法和法律,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活动。
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用于规范其管理范围内的具体事务。
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是由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用于规范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事务。
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用于规范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事务,且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民族自治法规:
民族自治法规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用于规范本民族、自治区内的具体事务。
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
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是由经济特区所在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用于规范经济特区的具体事务。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是由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法规,用于规范特别行政区的具体事务。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国际条约是由国家签署并批准的国际协议,具有与国内法等同的法律效力;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被广泛接受并遵循的行为规范。
这些制定法渊源共同构成了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为法律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裁判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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