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实践,自首情节可以减去的刑期或基准刑比例如下:
一般自首
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或者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如实供述未掌握罪行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以自首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非主动自首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形迹可疑自首
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其他自首
其他类型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翻供与再次供述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犯罪较轻
犯罪较轻(指法定刑幅度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建议
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自首情节、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供述犯罪事实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因素,综合考虑并确定具体的从宽幅度。因此,自首的减刑幅度并不是固定的40%以下,而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灵活调整。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律师可以根据具体案情为犯罪嫌疑人争取最大的自首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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