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入户证明应该由 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开具。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准备材料
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屋产权登记证、劳动合同、居住证等(根据户口迁移类型不同,选择交验)。
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户口迁移的证明。
户口迁入地的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户口的证明。
提交申请
当事人或户主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迁入地派出所同意后,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并开具户籍证明。
领取迁移证件
带上述资料,去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迁移户口,并领取《户口迁移证》。
办理落户手续
携带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落户手续。
建议:
在办理同意入户证明时,提前准备好所有必需的材料,以确保流程顺利进行。
如果有任何疑问或困难,可以提前咨询当地派出所或户籍管理部门,以获得详细的指导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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