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是“世界卫生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发布一批涉医疗美容纠纷民事典型案例,主要涉及医疗美容纠纷中医院越级开展手术、使用伪劣医美产品、隐瞒医疗资质重要信息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等。2024年,全省法院共审结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2000余件。
医院越级开展医疗美容手术构成欺诈
在周某诉某医院、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中,2021年,周某因腹部脂肪堆积,有腹壁松弛整形需求,与某公司的工作人员沟通手术事宜,并至某医院接受腹壁成形术及腰腹吸脂手术。术后,周某主张该手术对其身体造成损害,起诉请求某医院、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经查,某医院不具有法人资格,以某公司名义对外经营,二者财产相对独立。
法院审理认为,某卫生局此前曾对该医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腹壁成形术属于四级医疗美容项目,某医院仅备案了美容外科的一、二级项目,不具备开展四级医疗美容项目的资质,某医院为周某实施腹壁成形术的行为系越级开展医疗美容项目。某医院系营利性医疗机构,通过提供医美服务获取利润,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的特征。周某至该医院接受整形手术,系出于改善身材美化外观目的,应被认定为消费者。周某从某医院购买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属于个人消费行为,该法律关系应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某医院在合同签订及履行的过程中隐瞒其不具备相关医疗资质的事实,构成欺诈。周某要求某医院、某公司按服务价款的三倍进行赔偿,应予支持。法院判决某医院、某公司向周某赔偿15万元。
法院指出,在医美纠纷中,就医者出于美化容貌或形体的目的而接受医美服务,具有较强的生活消费目的。本案认为就医者出于消费目的接受医美手术属于消费行为,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某医院隐瞒其越级开展手术的事实,构成欺诈,应承担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本案对于打击医美行业乱象,规范相关行业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医美就医者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隐瞒实际手术提供方等重要信息构成欺诈
在莫某诉某美容公司、某投资公司、某门诊部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中,某美容公司向会员莫某推荐“人工骨”注射填充医疗美容项目,费用为11.8万元。莫某付费后被带至某门诊部接受手术,其间,某美容公司及某门诊部未给莫某提供书面合同。术后,莫某存在手术部位损害,认为某美容公司、某投资公司、某门诊部等全程以所谓“合作”为由,引导其进行消费,签约、缴费、注射、售后环节均由不同主体实施,各方未告知实际手术提供方等重要信息,构成欺诈,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某美容公司、某投资公司、某门诊部等经营者以“整合资源”形式,分别提供客户信息、手术场地、医疗产品、手术医师等资源合作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在不具有医学美容资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从事医疗美容执业的普通美容机构内,向消费者推广、宣传医疗美容项目,引导消费者转至合作门诊部进行注射以规避管理规范,过程中未向消费者如实告知相关服务的真正提供方身份、生产商及有权代理销售商的具体身份及与操作注射门诊部之间的关系、注射物来源及属性、操作医师是否为借调执业等重要信息,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多项规定,构成消费欺诈,依法判令各方赔偿三倍服务费及实际医疗费损失。
法院表示,该案揭示了医疗美容行业中的非法产业链,各方经营者以拼凑、整合资源形式,规避医疗资质管理规范,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容易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人民法院对此类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切实保障了消费者的人身权益,有力打击了医美行业乱象。该案亦警示消费者在接受医美手术前,应注意审查医疗机构资质及手术提供方等重要信息,提高辨识能力。
文 | 记者 董柳 通讯员 曾洁赟 刘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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