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拆迁补偿款触动无数家庭的“敏感神经”。当利益的天平遭遇亲情的纽带,法律该如何在维护公平的同时守护人伦温情?近日,姜堰法院审结一起因拆迁补偿款引发的父子纠纷——2006年的父母离婚协议将房产赠与儿子,15 年后拆迁款发放时,父亲却主张部分房产未被纳入赠与范围,要求分割142万元补偿款。这场跨越 15 年的产权博弈,既考验着法律对契约精神的坚守,更考问着司法裁判如何在法理与亲情间找到平衡点。
亲情裂痕:15年前的离婚协议如何埋下炸弹?
2021年的拆迁公告像一道惊雷,炸碎了邱某某与儿子小邱表面的平静。当142万元补偿款打入小邱账户的那一刻,父子俩的对话只剩下冰冷的数字。“这钱有我的份!”邱某某的吼声在拆迁办回荡,而小邱攥着银行卡的手微微发抖——这场因拆迁款引发的战争,早在15年前的离婚协议里便已埋下伏笔。
事情的起因还要追溯到2006年,当时邱某某与妻子宣某某离婚时约定,将名下泰州某汽修厂和某茶社的产权赠与年仅10岁的小邱。夫妻俩或许未承想到,这份看似为孩子筑牢未来的协议,却因“住改非”房屋的权属问题,在若干年后再起波澜。
2014年,已成年的小邱发现父母始终未按约定将房产过户,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定,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合法有效,判决邱某某及宣某某将溱潼镇房屋过户至小邱名下。至此,这场产权确认纠纷看似尘埃落定,但2021年的拆迁公告再度引发矛盾。
当拆迁部门与小邱签订 142 万余元的补偿协议后,邱某某提出异议。原来,拆迁范围内涉及的房屋包含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其中有近百平方米的“住改非”用房。邱某某主张,当初协议中约定赠与的财产,仅包含泰州某汽修厂相关资产,当时其实茶社并未修建完成,且赠与范围并不包含集体土地上的“住改非” 房屋,这部分涉及集体土地产权产生的拆迁款,应当也有属于他的份额。
司法破局:法官如何拆解“住改非”的产权密码?
姜堰法院的法庭上,法院仔细比对离婚协议与房产证的每一个细节。案件的核心在于:离婚协议中“泰州某汽修厂” 的赠与范围是否包含争议的“住改非”房屋?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需明确赠与财产的范围。法官通过文义解释指出,“泰州某汽修厂”通常指向企业经营权及厂房设施,无法直接推导出包含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更关键的是,该“住改非” 房屋系邱某某与宣某某婚姻存续期间所建,建造时小邱年仅8岁,既未出资也未参与建设。
产权归属不能仅凭一纸协议,更要尊重事实与法律。孙素华法官在合议时强调。法院最终认定,“住改非” 房屋属邱某某与宣某某共有财产,拆迁补偿款应由三人平均分配。这一判决既维护了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又依法保障了邱某某的财产权益,为这场亲情官司画上了理性的句点。
法理温情:拆迁时代的亲情该如何安放?
邱某某与小邱的官司并非孤例。随着城市化进程加速,拆迁补偿已成为家庭矛盾的高发区。
“法律是解决纠纷的准绳,但司法裁判更需传递人文关怀。”姜堰法院孙素华法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本案中法院既严格依据民法典界定产权,又充分考虑小邱作为家庭成员长期使用房屋的事实,在分配补偿款时兼顾了公平与情理。
这场官司给所有家庭敲响警钟:在利益面前,亲情需要法律的守护。法官建议,家庭成员在处理财产问题时,应及时办理产权登记,避免模糊约定;面对拆迁补偿,优先通过协商化解矛盾,若无法达成一致,需保存购房合同、建设审批等关键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理性解决。
邱某某与小邱的和解,不仅是个案的解决,更是法治社会对亲情与利益冲突的一次深刻回应。在城市化的浪潮中,拆迁补偿款不应成为亲情的试金石,而应成为家庭关系的“黏合剂” 。当法律为产权界定明晰边界,当司法裁判注入人文温度,人们方能在法理与情理的平衡中,守护最珍贵的亲情纽带。
通讯员 姜法轩
江苏经济报记者 金 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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