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民族公民都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进行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各民族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并为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宪法中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保障了各民族公民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并维护了各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诉讼参与人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公检法机关有义务为他们指派或聘请翻译人员,以确保诉讼过程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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