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以下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 患职业病的;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伤害是由于职工本人醉酒、吸毒、故意犯罪或自伤自残等行为导致的,则不应认定为工伤。
相关文章:
芷江开展安全知识业务培训07-17
四川雅安通报黄杨某甜“天价耳环”有关问题调查处理情况07-16
范兆森调研太重集团万柏林园区规划工作07-12
兴县:杨瑞廷深入魏家滩镇调研综治工作07-09
甘肃一幼儿园违规使用添加剂致部分幼儿血铅异常 涉事负责人被立案侦查07-03
市人大常委会加强专题询问“后半程”跟踪问效 对持续增收两个三年行动开展满意度测评06-28
余建勇在靖州督导防汛抗灾工作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