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以下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 患职业病的;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伤害是由于职工本人醉酒、吸毒、故意犯罪或自伤自残等行为导致的,则不应认定为工伤。
相关文章:
彭勃,履新职06-02
生于1992年的李雪,追求低级趣味,严重违反党的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犯罪06-02
昌黎县朱各庄中心小学召开迎接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动员会05-23
执法亮利剑!金昌市重拳整治“百吨王”货车05-21
施小琳在全省防汛抗旱、地灾防治、河湖长制推进工作视频会议上强调 压实落细责任举措筑牢防灾减灾防线 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05-20
国安部提醒:这种流量“蹭”不得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