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支行 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作为被告或原告参加诉讼。以下是具体的依据和解释: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分支机构作为其他组织的一种,同样可以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具体实践
商业银行分支行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在发生诉讼时,应以分支行作为诉讼主体,而不应以总行作为诉讼主体。
领取营业执照的银行下辖分行和支行都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并且法院可以直接判决其以被授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分析
在实际案例中,如融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区支行的诉讼事项中,农行蜀山支行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被告为融侨集团的子公司合肥融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银行支行作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可以独立作为被告或原告参加民事诉讼。在诉讼中,分支行应以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若其财产不足以承担,则由其上级行或总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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