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的处分主要参照《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对于这些行为,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给予以下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警告;
记过;
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
开除。
此外,还可以采取其他处理方式,包括:
给予批评教育;
诫勉谈话;
责令检查;
通报批评;
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这些规定旨在维护教师的职业操守和学生的权益,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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